然而,斟酌到解救被拐卖儿童的实际艰苦,为了减少解救工作的阻力,2011年之前的《刑法》划定: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,不阻碍其返回原寓居地的,对被买儿童没有迫害行动,也不妨碍对其进行拯救的,能够不查究刑事义务。”所以,对大多数拉拢被拐卖妇女、儿童的行为,以前都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,而没有交易就没有损害。追究收买者的刑事责任应当成为常态,甚至构成一律追究刑责的局势,才干从源头上肃清拐卖儿童的“买方市场”。
近日,正刘伯温免费料,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以拐卖儿童罪,判处拐卖儿童的崔金平有期徒刑10年;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,判处收买者张建斌有期徒刑两年。
此案中,对于人贩子被判刑,没有好说的;但对被拐卖儿童的所谓“养父”被判刑,有必要叫一声好。因为,在拐卖儿童案件中,收买者被判刑的还未几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10年4月11日,被告人崔金平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村,将在此处游玩的一名男童拐骗带走,并于当日以2.5万元的价钱将男童卖给被告人张建斌。2020年1月2日,警方依据线索将男童解救。
从实践上说,拐卖儿童的恶劣案件之所以一直产生,诚然是人贩子死有余辜,但与收买被拐卖儿童犯法也有着亲密接洽——恰是由于有人收买孩子,才催生了人贩子拐卖儿童,甚至可以说,假如没有一个宏大的“买方市场”,拐卖儿童的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,最少说可以大幅度减少。所以《刑法》规定: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
这样,就相称于在“打击拐卖”跟“增进解救”之间找到了一个均衡点。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,只是从轻处罚,而不像从前那样“不追究刑事责任”了。
本案中,被告人张建斌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,依然予以收买,其行为已形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。张建斌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也未阻碍警方对其进行解救,气象预警+最新路况!荆州人,请注意,可以从轻处罚,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,并处分金1万元。
这仿佛陷入一个抵触:对收买儿童犯罪恶为免于刑事处罚,又可能在客观上造成打击不力的成果,甚至在某种水平上放纵犯罪。所以,新的《刑法》对原规定进行了订正,改为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,可以从轻处罚;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,不阻碍其返回原栖身地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”。